區聞海在自己的網誌同時貼上在《明報》專欄已刊文章和「原稿」,由於誤貼了初稿版本,「初稿和定稿真是相差太多」,我以為是編輯自作主張而「改得體無完膚」,於是罵編輯「自以為是」要不得。水落石出,知道是我錯了,自然要「鄭重道歉」。事情大概可以告一段落了。然而區聞海在〈[重貼啟示]〉中提到「寫專欄有習慣數易其稿才送出去,推敲文字和細調筆調是寫作的樂趣」,倒令我想起一個多年前的壞習慣。
我也曾是所謂的文青,在還有不少報章雜誌可以投稿的年代,有意「努力筆耕」,最初以為可以靠稿費幫補生計,可惜是「得不償失」。不計所花的時間,就是買原稿紙和寄稿的郵費,很偶然獲得發表所得的稿費,左算右計,金錢上雖無損失,卻也回報微薄。
曾聽高人說,在香港要成為「作家」或乾脆說「藝術家」,最好先有一份足以餬口的工作,才好發展這些「興趣」。老實說,寫作這種「玩意」,我最初主要為錢,後來才漸漸成為興趣,確是在我有穩定工作和收入後,才慢慢「培養」出來。
我早年投稿有一股傻勁,可謂寫作甚勤,未至天天寫,也達到想寫就寫、隨寫隨寄的程度。我多是在晚上睡覺前執筆,散文多是兩張原稿紙,小說則視乎長短,有時五六張,每每寫至深夜,完成後不會覆核一次,看似信心滿滿就放進信封,翌早寄出。然後等待,不是退稿,而是刊登。報刊不設退稿,似是慣例,倒是接過編輯的鼓勵信——可見「慘況」。
我投稿,每多給投籃,寫得不好,自是主因,我想另一原因是那個壞習慣,即沒有重看,以致一些錯別字,以及不通不順不完備的地方,都沒能改正過來。這些缺失,最易在偶然刊登的文章中看到,我經一次又一次赧顏後,終於痛下決心,不重看不修改就不寄出。
我當然聽說過有人寫作是一揮而就,隻字不改即發表。那些作家,很多是天才也是有真才,我不是。我可以一揮而就,但每多看一次,都會發現未盡善之處,改,改,改,總覺每修改一次,心會安穩一些。到了今時今日,依然如此,是否已千錘百鍊,我不敢說,但「推敲文字和細調筆調是寫作的樂趣」,我確是深有同感。
修改文章,是否樂趣無窮,到也未必。這個留待下篇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