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迷霧裡掙扎

迷霧同日《明報》專欄版的兩篇文章,看似毫不相關,但我讀來卻有呼應,尤其覺得余若薇一文可作馬家輝那篇的註腳。

兩文都可以只看末段;當然,多懶也宜先通讀兩篇全文,可免以偏概全之弊。

先說馬文〈蓮花池旁的林青霞〉末段,好像與全文離題;且不管它。看看末段首句﹕「當香港仍在法治民主自由人權之類迷霧裡掙扎之際,許多建設停擺,許多制度後退,其他的亞洲城市早已或張揚或沉靜地朝前躍進。」或許有人會說,馬是既得利益者阿叔輩,穩擁高薪厚職,「窮得只有錢」。我不想再在這方面多說,只對其中「迷霧裡掙扎」的形容特別感興趣。剛好余文的末段,就寫得令我一頭霧水,正應了馬文所說的情況﹕

政府一直用法律包裝政治,用法治之名指摘追求真普選的市民不守法。政府違反法治最重要的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限權,以法達義,市民可以做什麼?

我讀了多次,都不明所以﹕是政府以法限權,以致香港人不可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抑或是政府以法限權,終於能以法「達義」呢?還是政府不能「以法限權」,結果「以法達義」?再或是,政府以法限權而未能做到以法達義,市民只好「犯法」即所謂的「公民抗命」嗎?言實在太簡卻意不賅括。試看第二段,余大狀是怪罪政府沒對堵路者、不遵字禁制令者沒執法檢控嗎?還是認為有人對這些「違法者」施暴卻不去檢控而不滿?語焉不詳,這不是一片迷霧是什麼。(何謂「達義」,簡單而言,就是﹕ 1.明白道理;使明白道理。2.通理;公認的義理。)

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即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所說的﹕「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次爭拗主要在於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尤是「被選舉權」。《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如是說﹕

香港特別行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我就看到有人引用時不知有意還是無心,總是略去「依法」二字或論述時不管這兩個關鍵字。為什麼要「依法」呢?因為不是「所有」香港特別行區永久性居民都可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否則一出生即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了。十八歲卻沒登記成為選民,就不可以選舉了。這是「依法」而不是「不平等」。另外,第四十四條也「規定」了,未年滿四十周歲就不能當特首,遑論「被選舉權」了;要當特首,「依法」規限還有﹕「在香港通常連續住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這些都是「依法」規定的,算不算有違「人人平等」的「人權」呢?

再說下去,我還是想問一問余大狀,第四十五條的「最終達至」(the ultimate aim)究竟是什麼意思。「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又是什麼意思?還有,「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又該作何解釋?所謂的第幾「步」曲的修改,是否只「適用」於附件一的規定,要改動或曰刪除「提名委員會」,算不算是修改《基本法》呢?

真要有所謂沒篩選有「公民提名」的「真普選」,是否先要去除「提名委員會」這一關呢?如此「修改」,是否「大件事」,需名正言順大手筆「修改《基本法》」呢?我的有限知識是,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提名方式可以「有商有量」,合乎附一第七條的規定。

以上種種,在我不知法不懂政治的人看來,都如馬家輝所說,都是「迷霧」。未能在迷霧中弄清方向,是否有胡衝亂撞之嫌呢?修改《基本法》,該與第四十五條和附件一無關,而是第一百五十九條的事了。余大狀等「大狀黨」大都是「資深」大律師,請不要「博大霧」,欺騙「未睡醒」的香港人,或以為已很醒的香港人尤其年輕人和年輕學生,用明知是犯法可能用「公民抗命」就以為「沒事」就去傷人害己的方式去衝去撞,試圖「殺出血路」。你們享受既得利益多年,大可「死而無憾」了,但忽然「被喚醒者」說是未來屬於他們,但隨時被誤導而「出師未捷身先死」的啊。

慣例有所謂「利益申報」。我算得上是「爭取」行列的「既失利益者」,但我只會為「爭取」合理的事而傷及自身以至家人,不會拉旁人落水。這或許就是我永不可能從政的原因。

媾女王

某年某月某日,某人到某地視察,邀請了一些當地勞模和黨政領導人一起到他的專列上座談。

正在談笑風生的時候,坐在某人身邊的年僅 19 歲的女勞模,突然打了個噴嚏,唾沫噴到某人的臉上,女勞模尷尬得手足無措。

誰知某人微笑著對女勞模說﹕「你這是雷聲大,雨點小啊!」

……

……

2013年9 月號《咬文嚼字》

2013年9 月號《咬文嚼字》

基本法45條是怎樣「鍊」成的

45條145條2「鍊」與「煉」有時相通,按網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二字的「辨析」﹕「『』與『鍊』二字於燒熔﹑丹義雖相同,字亦多可互用,但某些詞在用法上各有習慣,如『油』不作『鍊油』﹑『乳』不作『鍊乳』。」另外,「鍊字」也不作「煉字」。這些字義,還不足以概括我想說的,若還加上粵語的用法,即讀作頸鍊的 lin2 音,就更有搏、鬥的意思,「同你鍊過」,就是「跟你鬥過搏過」。

香港《基本法》經過多番「內部」諮詢後,先有對外徵求意見稿,我以為跟著就是定稿,卻原來還有草案稿。我寫〈一個重要年份〉時,沒找出家藏的草案本,以為由1988年的徵求意見稿,就跳到1990年的定稿,沒想到1989年還出過草案稿。1989年是個重要的年份,也是個敏感的年份;本來,這一年開始時,任誰也沒想過會有什麼特別之處,可是到了 5 月中而至6 月初,情況丕變,6 月 4 日更震驚世界。草稿雖在 1989 年推出,卻是在 2 月間,可謂一切如常,沒有新聞就是好新聞。翻開第四十五條,就知道是多麼美好的內容。今年擾擾攘攘的政改方案,如果採用的就是這個版本,香港就皆大歡喜沒有什麼佔領運動了。試看這一句﹕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普選產生的目標

對,沒有前設﹕「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今時今日人大的所謂「落閘」方案,其實是按公布了也實行了十多年的《基本法》辦事,並無臨時添加條款忽然賴帳不認什麼一直以來給香港人的民主承諾。

只能猜想「六四事件」令中央有意拖慢甚而收緊民主步伐。中央不是因為六四教訓「嚇怕」了,誰也不相信。

廿三條立法一役、國民教育一事,中央就算「不怕」,也覺「煩」。那到底是特區一制內的事,特區可「自行」話事叫停,中央「難以」出面干涉。一旦臨到「選」特首這與中央密切相關的大事,若依然任由香港人「強硬地」全權話事說了算,怎說都有點那個吧。理據,中央是不缺的。

聽說,政治不可能沒有「妥協」這個關鍵做法。鬥強硬,香港始終有「一國」在頭上,「兩制」怎可能不受制。這都是事實。面對事實,有時不能不低頭。縱是英雄,難免會有氣短時,但總比氣絕好。

《基本法》面世前的種種變化和個中原因,特區官員中,有誰比梁振英更清楚。李柱銘當年作過什麼努力,可知有這些變化,記者大可再問一問。

下面試再將三份相關資料錄下,各繫年月,以資識別。有興趣者大可對照細味再思考一些可行的「出路」。

總愛說,不試,一定沒收成;但胡試亂撞,可能更壞事。這個也要考慮。

1988年4月徵求意見稿

1988年4月徵求意見稿

1989年2月(草案)

1989年2月(草案)

1990年4月定稿

1990年4月定稿

1988年4月徵求意見稿

1988年4月徵求意見稿

1988年4月徵求意見稿

1988年4月徵求意見稿

1989年2月(草稿)

1989年2月(草稿)

1990年4月定稿

1990年4月定稿

1988年4月徵求意見稿

1988年4月徵求意見稿

1989年2月(草案)

1989年2月(草案)

1990年4月定稿

1990年4月定稿

1988年4月徵求意見稿

1988年4月徵求意見稿

1988年4月徵求意見稿

1988年4月徵求意見稿

1988年4月徵求意見稿

1988年4月徵求意見稿

1989年2月(草案)

1989年2月(草案)

1990年4月定稿

1990年4月定稿

1990年4月定稿

1990年4月定稿

一個重要年份

年份我懶,我後知後覺,直到今年十月,香港出現佔領行動後,才「的起心肝」拿出香港《基本法》來「通讀」一次。當然,也粗略讀了一遍簡稱的中英聯合聲明。

有幾個發現,原來第四十五條是這樣寫的,尤其徵求意見稿竟然與定稿有那麼大的分別,假如定稿就是徵見稿,結果會「美滿」得多;真不知是誰的主意,變出個「提名委員會」來。

先再看徵求意見稿,主要規限與中英聯合聲明的寫法無異(即「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舉或協商產生」),雖然也要受附件一規定﹕

資料2定稿一變而為「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四十五條1看一看,「徵求意見」在「美好」的1988年發出,定稿於1990年,中間是1989年。八九是震驚世界相信在世界史上也事關重大的年份。

1989年有「六四事件」。這是個重要的年份。大概就是「收緊」《基本法》的主因。

2014年有「雨傘運動」。這也是個重要的年份。雖然也令世界為之「眼前一亮」,要「歷史留名」,暫時大概只限於香港一地,而且象徵意義可能較大,但願「實際」意義仍只「限於」香港一地。

老實說,就算「無災無難」爭取到「真普選」,這一年也只對中港台澳有「實際意義」,放在世界舞台上,固然是值得高興的美事,但到底是「沒什麼」的一回事。但有傷亡事件,情況會很不一樣。「我在場邊笑」的人,相信更多。

我這個算是讀文學與文學廝守多年的人,愛感性地去猜想「作品內容」,多於用理論理據去「分析」,常有「異於主流」的想法,真有所謂對錯,我往往會「看錯」作品「主旨」或作者「原意」。為文學作品傷心,很易就過去,反正不是假的,也是「過去了」的事,早已「沒所謂」。看著活生生的「眼前人」有不測,不認識也會不忍,更何況有認識的人在其中。

1989年過去了;2014年還在目前,希望另有一個好結果。不「悲壯」又如何,其實已非常「感人」了。如此的一年,在香港的歷史長河中,已足夠成為十分重要的一年了。

【唉,寫完這篇之後,又再找到一份於1989年 2月出版的《基本法》(草案)。只翻查一下第四十五條和附件一,簡直有欲哭無淚之感。明天再將那些資料列出;此刻真的已累極了。】

一些關於香港「前途」的資料

香港

這些書或資料,不算多,「收藏」有年,好好看過的,不到一半,現在讀來,可能別饒意義。不過,我不得不「暫時」再放在一旁。

按出版日期,最新的該是2000年由樂文書店出版張志剛的《悲劇  悲香港》,可能會「觸動」一些人的神經。

Joseph Y. S. Cheng 鄭宇碩編的 Hong Kong In Search of a Future ,1984年出版,選編 1982-3年間關於香港未來的官方和半官方資料。

《香港的前途》,是1980年2月12日至1984年4月23日之間的《明報》社評選編。查良鏞在1984年所寫的〈幾點說明〉中說,「內容均與香港前途問題有關」,「有些看法目前前已成為常識,在當時卻是獨特的見解或曾引起爭議。」今天讀來,可能更有「歷史」況味。末段說﹕

我們認為,香港人今後努力的方向,是全力爭取維持「以自由與法治為基本」的生活方式與制度,以保持香港的穩定與繁榮。

這個方向有缺失嗎?我不懂回答。

 

本末倒置

本末倒置不經常拿到《頭條日報》。拿不到,極少看網上版內容;拿到,有褚簡寧這個「又中又英」專欄見報,必看。這是個以時事教英文的專欄,寫得有趣,更難得是淺入深出,就算不讀中譯,也不難讀懂原文。當然,有中譯更好,因為也可從中學到一點翻譯技巧。

這篇以英諺「Put the cart before the horse」為題,清楚明白,其實不止介紹了一句話,也兼及相關的用詞,如 back-to-back 和 taking a dig at her。文章是否還有弦外之音,不在此深究,倒是覺得 Put the cart before the horse 有趣,很易令人想到中文成語「本末倒置」,自也可譯作「因果倒置」。

褚簡寧因為何秀蘭在英語電台節目中將這句英諺的兩個關鍵字 cart 與 horse 本末倒置調亂了,成了 put the horse before the cart,「她這樣調亂了習語,反倒將香港人先去贏取中央政府的信任,說成是正確的次序。她應該說,要由香港人先去贏取中央政府的信任,是"putting the cart before the horse" 。」不熟悉諺語,尤其是他國語言,要小心謹慎,否則鬧笑話事小,引起或大或小風波才不值得。

說起來,中文的「本末倒置」,就算「不小心」將兩個關鍵字「本」「末」調亂倒置了,雖然不合成語規格,但不會將原有的意思反轉過來,使用時大可放心得多。當然,學成語使用習語,還是多花一點心力,用得愈準確愈好啦。

百度百科在介紹「本末倒置」這句成語時,認真細心,還附了兩句「英文翻譯」例子,其中一句頗「有趣」,可以「玩味」其中的「道理」,就知道,有些話或「道理」,說來好像頭頭是道,細想又似是而非,誤人不淺。不妨錄下那句英語,看看是否如我所言,有點「問題」呢。

等我們把汽車買到你再修車庫好了;不要本末倒置
Wait until we buy a car before you build the garage; don’t put the cart before the horse.

興奮原因.最賤東西

興奮的原因

出國安檢。

一隻警犬突然聞到一名女士的包裡有什麼東西,立即興奮起來,「汪!汪!」的叫了起來。

員警問這名女士:「你的包裡是什麼東西?」

這名女士很不好意思地說:「是狗糧。」

史上最賤的東西

問:史上最賤的東西是啥?

答:香煙。原因有五條﹕(1)基本上只要是男人的都以抽它為樂。(2)見一次抽一次。(3)一天不抽就會想它。(4)就算是花錢,也要抽它。(5)就連有些女人有時都會忍不住抽它。以上幾條,說明香煙是最欠抽的東西,從而得出香煙是史上最賤的東西。

藍.黃

藍

周五黃昏看罷牙醫,「順道」或「早已有意」由中環走到灣仔,當然不是走在「叮叮」電車路上;而是「佔領區」。

由黃昏到「晚上」燈火通明,我的 一身「打扮」,沒刻意,哈,也不含糊﹕藍色而有點破爛的件仔褲,穿了十年以上;陳舊的格仔短袖襯衫有灰有綠有棕,這天剛好是藍;還有 一個用了超過十年的藍色膠水樽;「例外」的是一個背了十多二十年外出必備的背囊,綠色。走了個多小時,呀,也不是藍鞋子。要不是接到電話,「必須」趕回家用電腦「完成」一份工作,我大概還會在「現場」再逗留最少一個小時。

我一直不贊成佔領行動,幾乎一身是藍,走進佔領區,事後我跟人說,如此走進以黃傘為象徵主色的「敵區」,不是明顯「挑機」找麻煩嗎。老實說,由始至終,我幾乎沒有擔憂過。說是幾乎,只因中途要趕回家,晚上又總會迷失或迷路的感覺,結果憑著「方向」,「登高」上天橋再「涉低」回到地面路上,到底找到港鐵安然回家,大概沒過時完成工作,自是更無「懼」意了。

一如我看電視或報紙新聞,走進佔領區,若有危險,「來源」一定不會出自佔領者所為,而是「外圍因素」。這些因素,有人或會列出「如此這般」的種種可怕「根據」,如實似虛;我不諱言自己只憑感覺,也該有這種可怕因素。

這天跟兩位不時到佔領區「探班」的友人午飯,支不支持佔領,也不用多說。個多小時,幾乎都是我在說說說,我「佔領」了九成多的說話時間,但大多與「佔領運動」無關,但我還是忍不住問了句,「你們看過《基本法》嗎?」「沒有。」

兩人其實都當過記者。

匆匆話別前,我沒有也「不敢」問,究竟有多少「佔領人士」看過《基本法》,或「清楚」知道第四十五條和附件一的內容。

「分手」前,我說,獅子山頭垂下的「我要真普選」,其實大可掛至佔領人士都回家之後才「摺起」,因為既不擾民,也不會「破壞」香港經濟。笑了;「政府怎可能容忍而不即時『清理』哩!」

你願意承認沒有看過基本法,甚而有點「歪曲」了部分內容,以致「爭取」的方向錯了;我願意承認沒有好好「向上」報告主要民心所向,縱然是對方可能有「錯解」基本法的可能。總之,大家都「肯」認錯,很簡單的事。

「面子」問題,其實也是「雅量」問題。這才是最實際的問題;雙方最好先面對。

「世態人情經歷多,閒將往事思量過」,自會知道,認錯?一個字,難。

如何讀《基本法》

最近忍不住試著開始看香港《基本法》,就著近日發生政改風雲提出一個看似簡單的問題。我當然知道其中「大有學問」,但細緻到解釋詞義外,還多方徵引「案例」,更非我的(理解)能力所能應付,只好再慢慢吸收。〈看看 基本法》〉再有一位有心人為我提供一份詳細資料,我得慢慢消化,只作了一個簡短而不成熟的回覆,重抄如下﹕

建議看看聯校法律學生的法律陳詞,尤其是第120-137段

http://goo.gl/nAk9gu

Edward﹕

謝謝提供這份資料。

老實說,對我來說,實在太「深」了,但我還是按你的提示,粗略看了第120-137段,若沒理解錯的話,我文中提到的第四十五條內容,這份陳詞基本 上是沒有異議的;也即先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再來普選。「爭論」點只在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式﹕怎樣才算「廣泛」和「民主程序」,似乎所謂的「公 民提名」就可達至了。

按我的印象,人大好像之前解釋過,或許這份資料的其他部分也提過,就是循序漸進過程中的選舉委員會可以按附件一(較易) 修改,「最終」會「變成」提名委員會,也就是說,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按基本法是有規定的,也即不會一變而成所謂的「公民提名」。

如何令提名委員會更能令人接受,才是這次要極力爭取的方向吧,以後可否條改基本法而達至「真普選」,只能是「日後」的事。這是「歷史遺留」下來的事實。我的理解是,基本法和人大一直沒有承諾過什麼「公民提名」的普選。

再說一次,我對政治沒有興趣,更幾乎是毫無認識,只是就非常有限所知提出一些疑問而已。與其作「無謂」(簡單而言,就是試圖改變「目前」不可能改變的實況)堅持,不如從中尋找可行的方向和方法。

由中環走到灣仔

中環1

近日事忙。我和牙醫有個約會,本來約在大清早,完成之後大概不會影響這份「限時限刻」的工作,只因「忽然」有變,改到下午,否則再約時間有點麻煩,於是「先此聲明」這段時時不能在電腦旁「守候」,獲得接納,於是安然就醫。

結果一如所料,推遲了的時間也未能準時,到了牙醫診所仍一如以往,還要多等半個小時有多。不過,這位牙醫只會認牙不認時,有需做到更好就不管下一個有沒超時,只管「盡力而為,做到最好」。這次簡短的解釋是,之前那人所做的治療較多較複雜,需要更多時間清理。我不是初識這位牙醫,怎會不相信;自也欣然接受這個比預約再遲了半個小時的解釋。

閒話一句,我先問,佔領行動可有影響嗎,「較早前有一點;現在較好了。」我的牙弄好後,望向窗外,原來早已天色昏暗。我說要到現場看看。牙醫略感訝異,然後說,現在還早,較靜,沒什麼可看的。

一貫要打麻醉針,這次打算治理後去「現場」走走,讓藥力消退後才去吃晚飯。結果不用麻醉藥,雖仍難免弄得一身疲累,倒沒有打消到「現場」察看之心。

由中環大會堂旁邊堆了鐵馬那段路開始。人很少,包括留守的人和「遊人」,用事實來「否定」佔領中環之說。佔而不駐不留守,有點出乎我的意料之外。

當然不會就此離開。於是慢慢向金鐘方向走去。有如「漸變色」。人不單漸多,帳篷也漸多,自然在路上天橋上石壆上燈柱上的「訴求」也漸多漸「具體」。有閒閒坐在石壆上的人,有閒閒來「參觀」的人,愈向東,愈多愈濃。說得上平靜,一如不少報道評論所說;這裡的確沒有「動亂」。我走著走著,即時想到的,竟是電影場景。我甚至看到有人在做訪問,穿著校服的中學生正回答問題,不誇張,有條理;但答案好像在電視上和報紙的「專訪」中一再出現﹕運動喚醒了不少政治冷感的人;自己不站出來,日後會有愧;父母本來不贊成,慢慢也不再反對;學校持中立態度,但有講解……答得非常流暢自然,回答後慢慢向前行,一派悠然自得。我不認為是造假,但……日後再說。

走到灣仔,帳篷之多,標語之多,聚集人數之多,一如看過的報道。當然不缺「自由發言」的「平台」,更這裡那裡有三五七個人在爭吵,全都是我在電視報章上看過的。有人說,到現場走走,你就知道「真相」了。其實現場看到的不比在電視和報章看到的多。

走著走著,電話響了,希望我能回到電腦旁,於是開始想到要找「出路」了。當然還走了好一段路。走出來的時候,才發覺只有很少警察在「現場」的外圍。

另外,一如以往,我到了晚上,在並不經常「出沒」的地方,加上有點變化,認起路來,總覺陌生。穿穿插插,有點迷路的感覺。要不是要「趕」回家,我大概還會多逗留最少一個小時,多「看」點多「聽」點。

幸好我的「腳力」還可以,肚也有點餓了,走到「場外」。燈光下,街上行人,大概都是下班趕回家的人;佔領不佔領,似乎都沒放在臉上心上。

終於看到港鐵的標誌,我的心就稍安了。

有一個認定不會錯的方向,有一個不會錯的標誌,要找目的地,總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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