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明報》專欄版的兩篇文章,看似毫不相關,但我讀來卻有呼應,尤其覺得余若薇一文可作馬家輝那篇的註腳。
兩文都可以只看末段;當然,多懶也宜先通讀兩篇全文,可免以偏概全之弊。
先說馬文〈蓮花池旁的林青霞〉末段,好像與全文離題;且不管它。看看末段首句﹕「當香港仍在法治民主自由人權之類迷霧裡掙扎之際,許多建設停擺,許多制度後退,其他的亞洲城市早已或張揚或沉靜地朝前躍進。」或許有人會說,馬是既得利益者阿叔輩,穩擁高薪厚職,「窮得只有錢」。我不想再在這方面多說,只對其中「迷霧裡掙扎」的形容特別感興趣。剛好余文的末段,就寫得令我一頭霧水,正應了馬文所說的情況﹕
政府一直用法律包裝政治,用法治之名指摘追求真普選的市民不守法。政府違反法治最重要的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限權,以法達義,市民可以做什麼?
我讀了多次,都不明所以﹕是政府以法限權,以致香港人不可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抑或是政府以法限權,終於能以法「達義」呢?還是政府不能「以法限權」,結果「以法達義」?再或是,政府以法限權而未能做到以法達義,市民只好「犯法」即所謂的「公民抗命」嗎?言實在太簡卻意不賅括。試看第二段,余大狀是怪罪政府沒對堵路者、不遵字禁制令者沒執法檢控嗎?還是認為有人對這些「違法者」施暴卻不去檢控而不滿?語焉不詳,這不是一片迷霧是什麼。(何謂「達義」,簡單而言,就是﹕ 1.明白道理;使明白道理。2.通理;公認的義理。)
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即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所說的﹕「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次爭拗主要在於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尤是「被選舉權」。《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如是說﹕
香港特別行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我就看到有人引用時不知有意還是無心,總是略去「依法」二字或論述時不管這兩個關鍵字。為什麼要「依法」呢?因為不是「所有」香港特別行區永久性居民都可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否則一出生即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了。十八歲卻沒登記成為選民,就不可以選舉了。這是「依法」而不是「不平等」。另外,第四十四條也「規定」了,未年滿四十周歲就不能當特首,遑論「被選舉權」了;要當特首,「依法」規限還有﹕「在香港通常連續住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這些都是「依法」規定的,算不算有違「人人平等」的「人權」呢?
再說下去,我還是想問一問余大狀,第四十五條的「最終達至」(the ultimate aim)究竟是什麼意思。「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又是什麼意思?還有,「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又該作何解釋?所謂的第幾「步」曲的修改,是否只「適用」於附件一的規定,要改動或曰刪除「提名委員會」,算不算是修改《基本法》呢?
真要有所謂沒篩選有「公民提名」的「真普選」,是否先要去除「提名委員會」這一關呢?如此「修改」,是否「大件事」,需名正言順大手筆「修改《基本法》」呢?我的有限知識是,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提名方式可以「有商有量」,合乎附一第七條的規定。
以上種種,在我不知法不懂政治的人看來,都如馬家輝所說,都是「迷霧」。未能在迷霧中弄清方向,是否有胡衝亂撞之嫌呢?修改《基本法》,該與第四十五條和附件一無關,而是第一百五十九條的事了。余大狀等「大狀黨」大都是「資深」大律師,請不要「博大霧」,欺騙「未睡醒」的香港人,或以為已很醒的香港人尤其年輕人和年輕學生,用明知是犯法可能用「公民抗命」就以為「沒事」就去傷人害己的方式去衝去撞,試圖「殺出血路」。你們享受既得利益多年,大可「死而無憾」了,但忽然「被喚醒者」說是未來屬於他們,但隨時被誤導而「出師未捷身先死」的啊。
慣例有所謂「利益申報」。我算得上是「爭取」行列的「既失利益者」,但我只會為「爭取」合理的事而傷及自身以至家人,不會拉旁人落水。這或許就是我永不可能從政的原因。







































建議看看聯校法律學生的法律陳詞,尤其是第120-137段
http://goo.gl/nAk9gu
Edward﹕
謝謝提供這份資料。
老實說,對我來說,實在太「深」了,但我還是按你的提示,粗略看了第120-137段,若沒理解錯的話,我文中提到的第四十五條內容,這份陳詞基本 上是沒有異議的;也即先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再來普選。「爭論」點只在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式﹕怎樣才算「廣泛」和「民主程序」,似乎所謂的「公 民提名」就可達至了。
按我的印象,人大好像之前解釋過,或許這份資料的其他部分也提過,就是循序漸進過程中的選舉委員會可以按附件一(較易) 修改,「最終」會「變成」提名委員會,也就是說,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按基本法是有規定的,也即不會一變而成所謂的「公民提名」。
如何令提名委員會更能令人接受,才是這次要極力爭取的方向吧,以後可否條改基本法而達至「真普選」,只能是「日後」的事。這是「歷史遺留」下來的事實。我的理解是,基本法和人大一直沒有承諾過什麼「公民提名」的普選。
再說一次,我對政治沒有興趣,更幾乎是毫無認識,只是就非常有限所知提出一些疑問而已。與其作「無謂」(簡單而言,就是試圖改變「目前」不可能改變的實況)堅持,不如從中尋找可行的方向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