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到今天我還未完整地看過一次《基本法》;個別條文,有時因為一些文章提及或引述,這才稍為留意一下,但也往往過後即忘記大部分條文內容。曾多次發願好好開始讀一遍,就像四書五經,起碼要通讀一次,未必都深明其意,至少要在讀的時候盡量了解內容,對部分章節特別有興趣的,才去細究深研。
忍不住先看了造成香港近期「政改風雲」的《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當然包括緊密相關的附件一,還有一些曾經有過的修改歷程資料。不看還好,一再細看這條「要命」的條例,手心冒汗之餘,也難免腦中迷糊有之,失笑有之。先列第四十五條及附件一的內容如下﹕



今次鬧得「天翻地覆」的爭論重點在「普選」的「真」「假」問題,說是人大的決定沒有履行港人爭取三十年且由《基本法》承諾的普選願望。按我讀這一條文所得的訊息,人大的決定沒有「欺騙」香港人。真要說「欺騙」,《基本法》這一條文才是「欺騙」了香港人,或是香港人沒有看清楚條文,或一廂情願,或誤信「專家」之言,一直錯以為會有「普世公認」的普選。證諸過去幾屆的特首選舉,或多或少有「循序漸進」之象,至於「最終」又如何,試用心看看這句﹕
(行政長官的產生)最終達至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The ultimate aim is the selec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by universal suffrage upon nomination by a broadly representative nominating committee in accordance with democratic procedures.
這句有兩個重要組成並密切相連的部分,先後有序,「因果」分明,中英文都清楚明白﹕「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upon nomination by a broadly representative nominating committee in accordance with democratic procedures)與「普選產生」(the selec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by universal suffrage)。我們都認同人大決定「由香港全體選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是「真」普選,但不少人氣憤不平的是,為什麼要經過什麼提名委員會「篩選」後才讓我們去選,如此就只能算是騙人的「假」普選。
我有兩個疑問,一是究竟有多少孜孜不倦去「爭取」所謂「真普選」的人讀過《基本法》,或簡單一點,有多少人清楚知道以上所說「大前提」的意思。有一篇廣傳的有心人文章〈香港問題答客問〉,也解釋過這個「最終」 問題,可不知有心還是無意,竟然完全沒有提及這個「要命的」重點。說是﹕
《基本法》規定香港的行政長官最終由普選產生,而人大常委於2007年也決定了香港最早可於2017年實行普選,現在香港人對普選的期望正正是基於這些承諾。
人大不止一次作過「聲明」,都一再強調「最終達至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原則。2007年那次人大決定,第四點第二段如是說﹕
會議認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按道理「解畫」者不該置這個重點不顧的。既是這方面的專家和學者,該不會讀不懂如此淺白易明的中英文吧。只提部分內容(即普選產生行政長官)而不提先組成「提名委員會」,是無知還是刻意抹掉不利「自己」的內容,是教師學者所為嗎?
另一問題是,可否不按《基本法》而另行「立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段說「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附件一第七條列明「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確實是修改過的,這個也不用我多說,但只是「產生辦法」啊。人大這次「三落閘」是否也封殺了「產生辦法」呢?如果要改變「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這個「前設」,有何方法呢?例如爭取修改《基本法》之類,但請先不要「博大霧」,說《基本法》承諾過,然後「先破壞,後建設」,這不是名正言順的「公民抗命」,這像小孩子「撒野」多些。
我只懂問,因為我是這方面的外行,每事問是我的讀書習慣。希望知者有以教我。